- 咨询案例 -
A公司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银行发现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借款,需要由股东会出具同意决议。现由于有关客观原因,A公司暂时无法召开股东会会议,不能出具同意决议。银行咨询:在A公司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要求出具股东会同意决议的情形下,银行接受该公司借款申请,向其发放贷款,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天铎观点-
A公司对外借款没有按照章程规定出具股东会同意决议,应当属于法定代表人超越章程规定权限的无权代表行为。依据《民法典》规定,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申请借款是其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所为的,银行不属于善意相对人,借款合同应当对A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法律分析 -
《民法典》第61条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就咨询案例而言,A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借款应当获得股东会决议同意,显然属于公司章程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借款代表权的限制,依照该规定,A公司章程的这一限制不得对抗属于善意相对人的银行。那么在何种情形下,银行属于善意相对人呢?实务中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结合银行的借款行为是否有利于借款人的经营,银行主观上是否存在支持借款经营发展的善良意愿,来判断银行是否属于善意相对人。该观点认为,与担保行为不同,借款行为不是单方面的利益输出行为,客观上可以让借款人获得银行的资金,一般都会有益于其生产经营,所以在审查银行对A公司发放贷款的善意时,不应简单比照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以银行没有审查A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同意决议为由,认定银行属于非善意相对人;应当结合该借款是否确实为A公司经营所需,以及银行容忍该借款行为中的代表权瑕疵是否是为了及时满足A的经营需要等情况,来判断银行是否属于善意相对人。咨询案例反映, A公司不能提交股东会议决议是由于有关客观原因,并不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恶意规避该公司章程对其代表权的限制,银行向其提供借款主观上为了及时满足A公司经营资金需求,应当认定银行属于善意相对人。(二)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依据民法典关于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行为的效力规定,以银行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的超越代表权来判断其是否属于善意相对人。该观点认为,法定代表人超越公司章程对代表权的限制,应当属于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情形,此时善意相对人应当依据《民法典》关于无权代表合同行为中规定来判断。《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依据该条规定,虽然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超越其代表权,但因相对人客观上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超越了代表权,该无权代表行为仍应当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对照《民法典》第61条规定,此时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能对抗相对人,也即客观上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了代表权的相对人应当属于善意相对人。具体到咨询案例,A公司章程规定该公司对外借款需要由股东会决议同意,即属于该公司章程对其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A公司此次向银行申请借款未获得股东会决议同意,应当属于其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无权代表行为。而咨询案例中事实表明,银行在审查A公司借款申请的过程中已发现A公司章程对A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代表权存在限制,应当属于银行知道A公司此次借款为其法定代表人超越章程规定的权限所为的情形,依据上述《民法典》规定,银行不应属于善意相对人,该借款合同应当对A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对A公司而言,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回避了《民法典》关于无权代表法律效力的直接规定,在法律上欠缺说服力。一概认定获得借款均有利于借款人经营的意见也过于绝对,事实上,借款人对外获得融资借款固然有利增加其现金流的充裕性,但也加大了借款人能否成功运用这些资金获得预期收益以及投资失败后偿还债务的风险。另外,该观点将银行发放借款时的支持借款人经营的善良愿望作为银行属于善意相对人的理由,也有将《民法典》第61条规定的善意相对人认定标准简单化为银行的单方面主观意愿之嫌。值得注意的是,本所律师曾在国内知名权威法规库——威科法规库中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案例进行了搜索,发现涉及无权代表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例均为担保和债务加入合同中担保人或债务加入方法定代表人的无权代表权争议案例,尚未发现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从事借款活动的案例。这可能是由于借款行为与担保行为不同,不是单方的利益输出行为,借款人章程一般不会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借款代表权,故这方面案例较为罕见。但一旦有关借款人公司章程约定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借款代表权,借款合同因其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而无效的法律缺陷则容易被有关第三人担保人关注,他们会据此以借款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为由来争取减免其担保或赔偿责任,从而影响银行的贷款债权的安全回收。


- 天铎建议 -

尽管目前司法实务中关于借款人无权代表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较为罕见,但一旦借款人章程明确限制其法定代表人的借款代表权,规定该借款人应当由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同意,银行应当认真对待这种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借款代表权受到限制的事实,要求借款人必须出具其内部机关同意借款的决议,如借款人不能提供有关同意决议,银行应当拒绝其借款申请,以避免借款合同因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且银行知道这一瑕疵情形而无效并进一步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作者:祝文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