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咨询案例 -
银行的一笔贷款债权,股东提供了房地产抵押担保。贷款逾期后,银行在贷款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进行了催收,但因故未对抵押人进行催收。银行同时对借款人、抵押人提起诉讼,抵押人以银行从未对其进行催收为由,抵押权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主张银行已无权行使抵押权。此时银行的抵押权还应当受法律保护么?

-天铎观点-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仅规定抵押权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作为物权,本身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咨询案例中的银行抵押权应当受法律保护。


- 法律分析 -
我们认为,咨询案例中,银行在贷款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本身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限制,人民法院依法应予保护银行抵押权。理由如下:一、法律规定,抵押权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抵押权只要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即可获得法律的支持,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咨询案例中,贷款债权诉讼时经催收中断后尚未届满,银行主张抵押权仍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应当受法律保护。二、抵押权本身不应受受诉讼时效限制。咨询案例中抵押人对抵押权本身的行使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我们认为,抵押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时效适用范围限于债权请求权,而抵押权、质权等等担保物权,属于物权范畴,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咨询案例抵押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应获得法律的支持。


- 天铎建议 -

我们认为,尽管抵押权本身作为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银行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但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风险,建议银行对借款人进行催收的同时,向所有担保人进行催收,并及时行使担保物权,以充分保障银行的合法权益。
 

作者:牛彦平律师